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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多方协同筑牢防火屏障

按照规定,凡古建筑的管理、使用单位,须严格对一切火源、电源和各种易燃、易爆物品的管理。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、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。严禁将煤气、液化石油气

等引入古建筑物内。

另外,还要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、食堂、招待所或职工宿舍;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、生活用火;在厢房、走廊、庭院等处需设置生产用火时,须有防火安全措施,并报请

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,否则一律取缔。在要害场所,还应设置"禁止烟火"的明显标志

如果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,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,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。已经引入电源的文物保护单位,要补办审批手续。凡违反消防

安全要求的,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。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,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,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,明文公布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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